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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地同步远程视频连线庭审

        来源:法制日报仲裁 作者:张维 2020-02-05 14:31:55

          春节之前,一则特别的仲裁开庭通知由贸仲湖北分会发给了案件的三个当事人、仲裁庭成员。
          这则开庭通知的特别之处在于,开庭审理的地点不是一个,而是三个。
          通常的开庭,无论法院还是仲裁,都通知在某一专门的地点进行,这三个地点是怎么回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湖北分会秘书长姚俊逸向《法制日报》记者解开了其中奥秘:“我们通知了三个地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的仲裁庭成员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之一去参加庭审。庭审采取三地同步、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既便利了当事人,又提高了仲裁机构的办案效率与能力。”
          据悉,这是贸仲首次使用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开庭。“贸仲作为中国第一家仲裁机构,理应与时俱进,在便利当事人、提高仲裁效率方面发挥作用。”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如是说。

          突破传统适用范围

          网络仲裁是这几年仲裁界的热门话题。
          近年来也多有网络仲裁的相关实践,而贸仲湖北分会的突破之处就在于网络仲裁适用范围不再拘泥于小额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范畴。
          这是一例普通的商事仲裁案件。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来自上海市、武汉市和深圳市,三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提交贸仲湖北分会仲裁。争议发生后,身处上海的申请人向贸仲湖北分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两被申请人分别位于武汉和深圳。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贸仲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在武汉市;在安排庭审过程中,上海的申请人提出书面审理、不进行开庭的建议;而身处深圳的被申请人则希望开庭安排在深圳进行,以节约其时间成本。
          在仲裁庭看来,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案件需要开庭审理,且不开庭没有规则依据。
          如何解决这一案件在开庭地点上暴露出来的问题,更好地满足各方需求?一个颇有创新、引领及示范意义的举措出现了——为了让身处上海、武汉和深圳的三方当事人都能参加开庭,保障审理效果,在贸仲总会统筹协调下,对本案的开庭进行了特别安排,庭审在贸仲湖北分会、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三个庭审室同步进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之一参加开庭。
          而这,正是互联网仲裁的真正意义所在。据了解,过去在实践中,网络仲裁往往与简单互联网金融、小额借贷等画上了等号,且绝大部分网上进行的金融争议仲裁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没有开庭。
          对于两造对抗的普通商事仲裁案件,开庭是仲裁过程中必不可少、最为关键的环节。而这个环节,如何通过网络实现,是摆在仲裁机构面前的一个难题。“‘互联网+仲裁’如果只适用于不用开庭的小额金融借贷,显然严重限缩了互联网仲裁的应用场景,不是网络仲裁的初心。”姚俊逸说。
          在姚俊逸看来,很多公司企业都有通过网络仲裁或者借助网络便利获得仲裁服务的需求,作为提供仲裁服务的供给侧一方的仲裁机构需要更多尝试、创新,以满足用户的需求。

          提高效率便利当事人

          普通案件适用于互联网仲裁的效果究竟如何呢?
          在上述案件中,上海当事人选择在贸仲上海分会庭审室参加庭审,深圳公司选择在贸仲华南分会庭审室出庭,武汉的当事人和仲裁员在贸仲湖北分会参加庭审。
          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运行。开庭在仲裁员组织下顺利进行,每个庭审室均有贸仲经办秘书在场核验出庭人员身份,确保庭审不公开有序进行。架设于贸仲总分会之间的多点视频交互系统,保证了庭审中仲裁员与三地当事人如处一室。
          庭审结束,在湖北分会以速记形成的庭审笔录同步发到上海庭审室和深圳庭审室,由出庭人员分别签字。
          在深圳参加开庭的当事人,对此次庭审安排高度评价,也表达了自己的感谢之意:“如果开庭不在深圳进行,我可能没时间参加,但不参加,又担心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这样的安排既保障了我的权利,又节约了时间。”
          贸仲分会此举在贸仲内部也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贸仲华南分会秘书长黎晓光说,这次贸仲分会之间合作是一次新的尝试,是将“互联网+”的思路应用于仲裁程序的创举。“以科技手段辅助庭审程序的进行,既减轻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效地提高了仲裁效率,让仲裁快捷、高效的核心价值,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
          贸仲上海分会秘书长焦亚尼认为,这个案件中上海公司申请书面审理的隐含目的是希望开庭更加便利,节约其时间成本,这正是互联网优势。“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上海分会积极与湖北分会推进这个庭审安排,就是要充分回应当事人的需求。

          保证开庭空间私密

          王承杰指出:“包括开庭在内的仲裁程序,可以灵活、便捷,但程序严谨合规同样不能忽视,甚至更为重要。”
          王承杰强调,与互联网法院相比,互联网仲裁需要关注仲裁保密性问题。互联网法院可以不考虑保密性问题,因为诉讼本身以公开为原则。如何保证不违背仲裁保密性原则,做到便利性与保密性有机统一,是互联网仲裁的独有课题或者说是难题。
          这次庭审在这方面就给出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据了解,本案开庭通知中即已注明,当事人可以在备选(武汉、上海、深圳)开庭地点中自由选择任一开庭室参加庭审,给予当事人充分选择权,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的参与庭审的方案。
          当事人根据各自的选择前往相应分会参与庭审时,案件经办人与仲裁员在湖北分会组织庭审程序,上海分会及华南分会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验,并在庭审结束后,协助当事人签署庭审笔录及其他相关文件。
          同时,为了保证庭审过程的完整性、真实性,整个庭审过程通过电脑录屏及开庭室监控录像的方式完整采集、全面再现了庭审情况。
          庭审结束后,再由两分会的工作人员将纸质笔录等当事人签字材料及刻录庭审过程的光盘交给湖北分会归档。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对于开庭过程与场地的要求更为严格。如何保证开庭过程的保密性,确保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在回答仲裁员提问时旁边没有“亲友团”不断提示,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姚俊逸介绍说,仲裁保密性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参加庭审的人员要有授权,没有授权的人员不能出现在庭审现场,更不能说话。在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时,摄像头前面坐着的人有授权,但可能发生摄像头背后站着一排“亲友团”举着各种提示牌。这样就违反了仲裁保密性原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庭审效果。有一些较少的远程视频开庭实践中,杜绝上述情况的做法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派一名监督员到对方的庭审现场,确保不存在“亲友团”。但这也减损了便利性,增加了成本。
          拥有众多派出机构的贸仲在这里就体现出了足够的优势。贸仲仲裁规则规定:“分会/仲裁中心是贸仲委的派出机构,根据贸仲委的授权接受并管理仲裁案件,是贸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放眼全国,几乎没有一家仲裁机构像贸仲一样,拥有如此多的分会,而通过互联网视频方式开庭恰恰正是利用了总分会一体化的独特优势。
          在分会开庭室进行案件庭审,与当事人自己携带手机或电脑选择任意地点开庭不一样,分会的工作人员及开庭室可以在核实当事人出庭身份,在保证开庭空间私密及庭审过程独立方面凸显了自身的优势。
          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就近选择贸仲委分会参与庭审,突破地域的局限性,贸仲湖北分会的此次创新之举为互联网仲裁中的庭审探索了新的模式。
          王承杰表示,贸仲将不断拓展新思路、思考新方法,充分利用总分会一体化的优势,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

        责任编辑:刘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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