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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商标撤销制度对比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任羽潇 2022-07-29 09:04:26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又称为识别功能。只有在识别功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商标的其他功能,如引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树立经营者的商誉等等,才能够发挥作用。商标发挥识别功能的途径只有一条:将其投入实际使用。因此,商标的实际使用显得尤为重要。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注册商标强制使用的规定。

        关于注册商标强制使用,简单来说就是注册商标应当投入实际使用,对于连续一段时间没有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将予以撤销。本文提及的商标撤销,仅指注册商标因连续不使用被撤销的情形。本文将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进行介绍和对比,希望中国企业了解到两国制度的差别,并由此借鉴一些商标维护和布局的思路。

        一、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我国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

        自2016年起,印度尼西亚实施了新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法》,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使用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当地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国关于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连续不使用年限均为三年。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相当一部分商品和服务的流通在互联网上完成,因此决定了商标的传播速度也比以往加快了很多,一个商标可以在数月之内火遍全球。以“METAVERSE”为例,VR游戏平台Roblox公司将“元宇宙”(METAVERSE)写进招股说明书,并于2021年3月在纽交所上市。同年4月至12月,中国大陆“METAVERSE”商标的申请量达到266件。反之,商标被遗忘的速度也随之加快。一件商标如果沉寂时间长达三年,其市场影响力足以消失殆尽。因此,将注册商标撤销的不使用年限定为三年是比较合理的。

        二、申请主体

        我国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申请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人与系争商标之间不需要有任何关系。实践中一般有实名和匿名两种做法。有些申请人不介意透露自己的身份,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系争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对于这类案件,能够轻易地从中推测出撤销申请人的意图。与之相反,另一些申请人则希望对自己的身份进行保密,不希望被撤销申请人捕捉到任何与自己相关的信息,因此会委托第三方以他人的名义提起撤销申请。对于这类案件,想要分析其来龙去脉,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撤销申请人的名义不会对撤销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方式即可。

        印度尼西亚要求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申请主体必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在用第三方名义申请撤销的情况下,必须说明撤销系争商标的原因。当地的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门槛比较高,无法“匿名”进行。

        三、相关程序

        我国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受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起申请的一方称为撤销申请人。国知局收到撤销申请之后,会向系争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系争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撤销案件大约七至十个月左右审结,由国知局下发撤销决定。对撤销决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知申请复审。撤销复审案件大约十二至十五个月左右审结,由国知局下发撤销复审决定。对撤销复审决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案件一般六个月审结。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案件一般三个月审结,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系争商标最终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国知局将安排公告。注册商标的撤销以公告为准。

        印度尼西亚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受理部门是商事法院,提起撤销申请的一方是原告。原告应当向系争商标注册人住所地的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或者系争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地在印度尼西亚境外的,应当向雅加达商事法院提起诉讼。商事法院收到诉讼请求之后,会向系争商标注册人即被告发出答辩通知,并安排开庭审理时间。庭审后三个月内,商事法院应当做出判决。一审案件大约六个月审结。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二审案件大约三个月审结。经审理系争商标予以撤销的,由知识产权局刊登公告。由于没有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的环节,当地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审理时间大幅缩短。

        四、举证责任

        中国的商标不使用撤销案件中,申请人只需要提供网络截图等简单的证明材料,举证责任主要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申请人可以轻易地启动撤销程序,而系争商标注册人则一旦收到通知,就需要立即收集证据材料。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清理闲置商标,为在后商标的申请清除障碍。但与此同时,由于双方举证责任的失衡,容易出现恶意提起撤销申请的情形。

        在印度尼西亚,为了提起撤销诉讼,原告方需要承担非常沉重的举证责任。原告不仅要在互联网进行调查,还要在五个主要城市或岛屿进行实地调查。而且证据材料的形式要求非常严苛,需要提供原件或者办理公证认证。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因为证据材料的形式要件不合格导致败诉。基于繁重的举证责任和严苛的证据材料形式要求,当地的撤销案件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中印两国的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有非常大的差异。总体而言,中国的撤销案件启动门槛低、成本低、耗时长,但成功率高,是实践中常用的清除商标障碍的手段。相比之下,印度尼西亚的撤销案件启动门槛高、成本高、难度大,成功率较低。中国企业在遇到具体案件时,不能直接套用本国的思路去制定印度尼西亚的商标维权和布局策略,而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调整思路。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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