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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造就蓝海 跨境电商平台须适应监管新环境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谢雷鸣 2019-01-22 09:55:40

        1月1日,《电子商务法》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正式实施,电商企业与电商平台的利好、义务与责任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近日,在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中国贸促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中国贸促会信息中心在北京举办的“合规蓝海探秘:《电子商务法》与跨境电商”专题讲座上,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冯晓鹏表示,面对监管新环境,各平台企业须重点关注责任规制,在合规中保障业务的持续发展。

        冯晓鹏认为,迈入电商法实施元年,完成市场准入登记与获取许可是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首要要求。跨境电商平台除自身完成登记要求外,还须督促协助平台内企业登记——此举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海关的注册登记制度实现了有效衔接。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若电商平台以直购进口或网购保税进口的模式进口,则无须提交首次进口许可;若电商平台以网购保税进口A模式进口,则要依法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在信息公示方面,为改变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等的电商交易状态,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均要求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显着公示交易所需的必要信息,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业务类型、商品服务信息等。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和消费者评价监督机制的引入,既便于跨境电商平台管理,也有助于提升消费者信用评价。

        冯晓鹏说,记录、保存交易信息是所有电商的普遍义务。具体到跨境电商零售交易,为防止不法商家利用平台盗用信息或伪造信息走私,也为禁止跨境零售商品的二次销售行为,海关可随机抓取平台交易的原始数据,平台也负有配合海关查验数据、打击违法行为的义务。

        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平台运营的重要基石。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应与平台内入驻企业及消费者明确权利义务划分,建立交易问题解决机制。从事自营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还应关注《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合同的特殊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约履责。

        对于纳税义务,冯晓鹏强调,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除自身履责外,最重要的是要履行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独立代扣代缴义务,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法定税收征管要素并按照海关要求补充申报的义务。

        保护知识产权和禁止限制竞争是跨境电商平台的共性规定,同时平台会同入驻企业还有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风险的特殊要求,包括相关商品在原产地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可能与中国标准存在差异;相关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等。

        据冯晓鹏介绍,为解决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遇到的退换货、维权等难题,《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跨境电商企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为保证境外企业责任得到落实,《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要求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必须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在通关方面,根据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碎片化、高频次、低货值等特点,海关采取了进口“清单核放”、出口“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等不同于对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对于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海关也可在有税款担保或保函的情况下,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

        “《电子商务法》对代购的登记和征税提出的要求将会对商业性代购产生根本影响。”冯晓鹏认为,《电子商务法》对代购的重要影响主要集中于有关市场主体登记和纳税的规定。登记的实质在于配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和征税。一旦个人经营行为在登记后转变为公司或商业主体经营行为,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将在所难免。

        冯晓鹏说,从根源上讲,代购同跨境电商一样,既不属于非贸易进出境,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贸易,而是处于二者的交叉地带。一些大型电商平台已开始为平台代购商家转型跨境电商提供仓储物流、商品备案、代缴税收等服务,部分代购商家也开始积极转型布局,设计代购的正规化模式,《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将促成一些尚未转型的代购离场,为已转向跨境电商的合规代购留下大片市场空间。

        责任编辑:葛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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